中国消费者协会
今年的9月19日,是湖北储备物资局736处(当阳友谊路)职工蒋万林之女蒋小敏因医疗责任事故死亡八周年的日子。
八年来,蒋万林为了求证含冤九泉的女儿的死因,历尽艰辛,奔走于宜昌、武汉乃至全国各地,找证据、学法律、拜专家,虽然打赢了一场艰难的官司,最终获赔164145元,但其中的错综复杂,这叫任何法律专家都说不清、道不明。
1998年8月22日,湖北储备物资局736处职工蒋万林之女、25岁的湖北当阳烟厂工人蒋小敏,因下腹偶感疼痛,在其父母的陪同下,来到了宜昌市某附属医院(现已改名),当时是步入该院的妇产科门诊部的。首诊为“双侧卵巢囊肿”,收入该院住院治疗。当时的病历记载:“面色红润,神色如常,自动体位,全身浅表淋巴结无肿大,妇检无恶性肿瘤体症”。从上述情况可以清清楚楚看出,病人是非常健康而无恶性肿瘤的体症,而经该院外二科医治后,病情反而日趋恶化为“全身性广泛出血、昏迷、休克”竟然于该年9月19日下午57分呼吸、心跳停止,死于该院外二科临床。
短短的28天时间,一个活生生的年轻生命走进医院,没有经过任何常规检查,首诊为“双侧卵巢囊肿”,“妇检无恶性肿瘤体症”的病人,经住院治疗后死亡,这是任何专家也说不清、道不明的一个迷。
更令人费解的是,从未进行任何相关的外科上腹检验,凭着医生的“经验”,推断病人患有“胃癌”。并擅自扩大手术范围,切除了病人大部胃器官,甚至于术中植入二种剧毒化疗药物,治疗所谓的“癌症”。明显地违反了基本的医疗常规和起码的诊疗技术规范。导致了蒋小敏由‘生命体症正常’逆转向病情日趋恶化。
术后的第七天,即8月31日,其主治医生无视病人术后创伤、身体极度衰弱、不能耐受化疗的情况下,又对病人实施试验性的过量化疗药物进行化疗,并实施了未经验证的大剂量化疗标准,超过了国家药典常规标准的三倍,超过了该院指定联合化疗方案标准的八倍。由于上述原因,十大网页传奇,造成病人因其化疗药物毒性反应明显,血像迅速恶化,免疫功能被破坏,造血功能严重下降,于是出现了剧烈呕吐,呈喷射状,吐物褐黑;严重腹泻,便物呈咖啡色,便中含白细胞;严重脱发,高烧3941度。同时主治医生拒绝了其他医生的“停止化疗”的正确建议。至9月19日,既蒋小敏入院的第28天,终因化疗中毒,呼吸急促,心率达每分钟171次,唇色发绀,双侧瞳孔扩大,全身广泛出血、昏迷、休克、于当天下午4时57分结束了她年轻而宝贵的生命。丧葬当天,蒋小敏的老祖母闻孙女死之噩耗,也气绝身亡。一天损了两条人命,对蒋万林来说,真是祸不单行,雪上加霜,家门不幸。蒋小敏的母亲终日以泪洗面,痛不裕生,抑郁成疾,精神晃忽。
为了求证女儿的死因,蒋万林于1999年3.15期间,在活动现场咨询了当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场的工作人员,由于涉及管辖权的问题,介绍并联系到宜昌市消协。市消协热情接待后,支持其诉讼。此案已经由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法院两次裁决,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,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、发回重审,2004年11月17日,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《民诉法》第119条、153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民诉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、58条之规定,再次发回重审,历经八年的艰难诉讼,虽然赢了这场艰难的官司,但蒋万林夫妇已是精疲力竭、花去的钱要比获得赔款的钱要多得多,人要比正常同年人老得多,要说想打赢一场医疗官司真是比登天还难。蒋万林如果不是当时枪先复印了病历,那这场官司就根本无从谈起。
此案得到了宜昌市人大、政协等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,也得到各级媒体的关注,《中同消费者报》驻湖北记者站梅礼成、《中国消费者》杂志主编段梅红、《法制日报》、以及宜昌各报、电台、电视台,都作了跟踪。此案宜昌市检察院几次抗诉,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几次发回重审,才能得到此公正的判决。
(湖北省当阳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 田官新)